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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动物卫生监督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5 |  大小:854KB

文档介绍
告第16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屠宰许可证。64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65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66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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