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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第十四条原用人单位被撤消,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第十五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六条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第十八条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第十九条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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