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铁路总工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会会费收交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二、学徒工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五分交纳会费。三、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四、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五、关于按新办法收交会费的时间,不作划一的规定。凡工会组织健全、条件具备的,均可在“中国工会章程”正式通过后,即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后的第一个收交工会会费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凡工会组织不够健全的,应尽快地进行整顿,健全组织,做好准备,尽快按新办法收交会费。但除新建工会组织以外,最迟均应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六、收交的会费,暂时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