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处理,加强监督。(四)未报经上级党委、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活动场所及其设备进行侵占、转让、拆除、买卖、出租、挪用、毁损,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第五条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成员依次为顺序责任人,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将做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各活动场所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填写《财产登记表》,做到帐物相符,新增财产要及时补充登记,年度镇党委组织对活动场所财产物品进行全面年检、盘点,并向组织部呈报年检报告。严禁任何理由将活动场所设备转移至镇村干部个人家中保管。第七条活动场所要经常性绿化和美化,有旗杆必须悬挂国旗,党务、财务公开栏内容要每月更换一次,随时公开内容随时更新,整个场所布置要简洁明快,工作制度报经县委组织部审定后统一上墙。第八条各活动场所要建立上下班制度和轮流值班制度,上下班时间随镇上作息时间,轮流值班由各村视具体情况安排,值班表报镇党委备案备查。第九条由于换届或其他原因出现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实行财产移交,移交工作必须在镇党委和村两委监督下规范进行。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党委责令相关负责人限期整改,并进行诫勉谈话,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受到谈话仍无整改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镇党委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并责令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审批,擅自拆除、转让、拍卖、出售、挪用、侵占、租赁和破坏场所房屋、场地、配套设施或资产的。(二)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致使场所的办公设施、远教设备等重要物资遭受损毁或遗失的。(三)未按要求进行年检,发现有长期用集体资产或致使集体资产流失的。(四)活动场所及其设备长期闲置,不发挥应有作用的。(五)在活动场所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以及其他违规及非法活动的。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二0一0年一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