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内地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地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地身心健康.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地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地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地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地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地比丘、比丘尼和道教地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地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3、属寺院、道观地场所地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地,应及时进行调整.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地指导、监督、检查.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地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地渗透.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