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活动场所及其设备进行侵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挪用、毁损,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得在活动场所院内及周围建设各类建筑设施。对上级部门配备到村的设备严禁乡镇截留、挪用。Р第三条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建副书记、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为具体责任人。签订活动场所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场所的权属、功能和使用范围,明确场所管理使用的责任。Р第四条活动场所及其所有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乡党委要对活动场所的办公、学习、娱乐等相关设备进行准确、详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填写《财产登记表》,做到帐物相符。资产明细帐和《财产登记表》由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县委组织部各持一份。Р第五条活动场所要加强绿化美化,有旗杆的必须规范悬挂国旗。要设置党务、村务公开栏,定期进行公开。室内布置要简洁明快,做到制度上墙。Р第六条要建立活动场所上下班制度或轮流值班制度,防止活动场所出现无人看管现象,防止财产遭受损失,使活动场所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严禁将活动场所设备移至乡(镇)村干部个人家中保管。Р第七条由于村两委换届或其它原因村级组织场所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实行财产移交,移交工作必须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委会的监督下进行,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健全。Р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Р(一)未经审批,擅自抵押、转让、拍卖、出售、挪用、侵占、租赁和破坏场所房屋、场地、配套设施或资产的;Р(二)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致使场所的办公设施、远教设备等重要物资遭受损毁或遗失的;Р(三)未按要求进行年检,发现有长期占用村集体资产,或在资产盘点时帐物不符,集体资产流失的;Р(四)活动场所及其设备长期闲置,不发挥应有作用的;Р(五)在活动场所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