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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业个人所得税管理。二、关于省内非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征收方式一是《公告》明确建筑安装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证明》的,应在我市工程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不符合《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且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的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标准为工程项目收入的0.5%。三、关于省外非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征收方式《公告》明确工程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实凭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标准为工程项目收入的0.5%。四、关于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征收方式《公告》明确能按规定提供《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证明》,并能提供其项目收入归企业所有的相关证明资料,不征收项目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标准为工程项目收入的0.5%。五、关于核定征收的标准问题《公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第127号)、《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158号),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业应税所得率为5%--2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五级税率。本着低税负,易操作的原则,简化采用低限0.5%征收率。六、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研究,准确把握《公告》精神。《公告》下发后,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开展宣传,确保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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