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没有详细规定,会使某些不法者有机可乘。另外,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企业登记条例等,其中某些条款与餐饮业特许经营不相适应,使目前一些餐饮业特许经营加盟店走了样,导致特许经营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出来。罿2、缺乏对餐饮业特许经营的了解和认识膀如有的总部还没有建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系统,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就开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加盟店,实际上只能做到统一经营商品、部分统一供货,而总部对加盟店的后续服务、经营指导,以及商品、服务质量、控制等都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又比如,有的总部甚至对自己的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有效的商标注册和法律保护,就开始发展加盟店,当加盟出现侵权现象时,总部却无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蒆3、缺少成熟的可供转让的商业品牌及经营技术芆主导餐饮业企业开发的服务商品和独特的样板经营体系,是加盟系统赖以发展的基础。这套体系应是通过总部实践将风险降至昀低,并已通过市场检验的成功体系。总部在形成这套管理体系时,通过反复实验,使体系中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都达到了简单化、专业化、标准化、文明化。只有这样的体系在发展加盟店时才昀有说服力。然而要真正形成这样的过硬管理体系,需要在经营管理上下大力气。蚁4、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蕿特许经营这一概念传入我国时间不长,我国日前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或推适用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工商企业登记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中的有些条款与特许经营的国际惯例是不相适应的,例如,加盟店字号登记问题;总部指定供货问题;限制价格问题;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总部经营技巧问题;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从事与总部产生竞争的业务问题。芇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