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2014〕236号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Р收费标准的函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Р你单位《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延期的函》(皖人社函〔2014〕48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Р一、为促进竞争,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局《关于重新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1〕298号)核定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摊位费、招聘信息发布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费、劳动保障事务全权代理服务费、劳务输出国外服务费、劳务派遣费等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一律放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其中对Р流动人员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收费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相关规定执行。Р三、上述收费放开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公民和用人单位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Р四、此前省物价局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注销手续。Р安徽省物价局Р2014年12月31日Р抄送:各市物价局。Р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