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法中仍然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如产品及产品缺陷的概念不明确,关于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逻辑规则。产品缺陷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等等。1、产品缺陷的重新认定。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缺陷的立法方向应该侧重于产品缺陷的认定,而产品缺陷的核心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应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有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产品划归为缺陷产品。2、产品质量责任认定标准的完善。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为达设立产品责任之目的,对产品缺陷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实行以人为本原则。3、产品质量责任赔偿范围的扩大。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13、评析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就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重塑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谈自己的看法。中央银行的独立性。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正案对央行独立性予以认可和支持,主要表现在: 1、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务院有一定的独立性。①拥有相对的人事任免权②享有一定的货币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③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 。2、中央银行相对于财政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3、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家计划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4、中央银行相对于地方ZF和各级ZF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但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职能独立性欠缺2、组织独立性欠缺3、人事独立性欠缺4、经济独立性欠缺 关于重塑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若干建议 : (1)从立法上确定人民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改变其隶属于国务院的状况。 (2)修改《人行法》的有关规定,改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 (3)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制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