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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党校研究生法学专业,入学考试法学综合复习题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医疗费用的案件;③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Р23.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Р⑴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Р⑵提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Р⑶审理法院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能是原上诉法院或上级法院。Р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⑸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裁判。Р24.立案管辖Р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Р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Р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包括:⑴贪污贿赂犯罪;⑵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Р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Р法学论述Р1.依法治国的优越性、局限性和前景Р⑴法治的优越性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法治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Р第一,法治代表一种理性的社会治理方式。Р第二,法治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的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Р第三,法治对人类文明、民主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Р⑵法治的局限性Р法治的局限性问题可以通过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来加以说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②“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③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④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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