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可予以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时,应保障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但只保障其按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证明,可以证实董玮在珠海市范围内登记的房产只有粤海国际花园A房。根据董玮的陈述,其与其父母董某和柳某某,女儿陶某某等4人目前居住在上述房屋。因陶某某已经年逾24岁,有劳动能力,不属于前述规定所指的董玮“所扶养家属”,故应分析认定该房是否超过被执行人董玮以及父母董某和柳某某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规定,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立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其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根据上述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可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可参照该标准确定在珠海市范围内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面积。粤海国际花园A房的建筑面积为116.9平方米,远远超过董玮、董某和柳某某等3人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因董玮拖欠黄平的款项不足30万元,粤海国际花园A房的评估价值为1145620元,拍卖所得款项清偿欠款后所余款项,仍足以让董玮购置或租赁维持三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对Р粤海国际花园A房的执行仍然可以继续,但在拍卖该房产时,应先行对维持其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进行适当的安排,以保障董玮等的居住权。董玮提出的其他理由,也不能构成不予拍卖粤海国际花园A房的合法理由。因此,异议人董玮的异议请求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Р驳回异议人董玮的异议请求。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Р审判长蔡超明Р审判员陈祖培Р审判员陈龙飞Р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Р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