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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文】最全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8 |  大小:326KB

文档介绍
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7)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8)司法保护权。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概念】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多选】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1判断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2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连接点)的一个重要因素;3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单选】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时,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一国国籍法规定,凡本国人所生子女具有父母之国籍,这种规定属于国籍立法中的(B)A.出生地主义B.血统主义C.合并主义D.以上三项均不是【简答】什么是国籍?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一般途径有哪些【单选】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又有外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得通行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2、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如果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以住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这一做法既为许多学者所倡导,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采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单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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