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既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的发展。(1 )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人国际私法。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重视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当然各国亦应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国际私法本是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当然, 强调必须把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冲突规范的适用和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便是对主权的自我限制。(2 )平等互原则国际私法的这项原则在两层面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 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就应予以适用,要求趁承认外国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亦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根据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处理涉外民商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发展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的国际私法关系中,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原则和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地位必然会大大提升。(4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互利,而不从国际私法制度上保障实质上的平等互利,不能推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也不能推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模拟试卷(一)模拟试卷(二)模拟试卷(三)……( 中间部分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