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信贷支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业农村,探索开展农村合作式、互助式金融试点。第十五条对新型职业农民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在各类评优奖励中,同等条件优先。优先推荐省市县“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培训交流活动,并实行免费或补助,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平台。选拔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研修学习。第十七条鼓励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第十八条鼓励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示范基地创建,对达到标准的优先申报扶持项目。 1.优质粮食示范基地,种植规模在200亩以上并通过验收和常规考核的。 2.优质蔬菜瓜果示范基地,温室大棚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或露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并通过验收和常规考核的。示范基地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基地投入品管理、检测追溯等质量控制措施,提升基地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知名度。第十九条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充分发挥政策优势,扩大示范区规模,提升品牌竞争能力。种植业、养殖业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标准以上,符合有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扶持。第二十条县农业局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农业品牌,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等。对新型职业农民产品取得品牌认证和续展认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一条各级各部门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优先对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高科技服务,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跟踪服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莘县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