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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费管理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完成培训任务,自觉接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及有关培训项目政策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方案的制定,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市农牧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指导和过程监管,对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及以上的全面监察,重点监督培训开展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第二十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建立监管机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新型农民培训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民培训。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要按照本行业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完善资金支出手续,健全支出明细。要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档案,详细填写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证书,保留学员学习影音资料、教辅器材实物原件等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培训机构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开展项目资金审计。第二十二条年终有关部门依据培训实施方案,对本级当年组织实施项目进行验收。重点检查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参训学员满意度、培训证书及档案建立情况。第六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制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市相关单位组织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宣传,增强示范效应,扩大社会影响。按照有关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相关政策,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第七章附则第五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财政厅负责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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