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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费管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培训,规范使用资金,按时按量完成培训任务,自觉接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及有关培训项目政策等,接受社会监督。Р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方案的制定,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市农牧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指导和过程监管,对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及以上的全面监察,重点监督培训开展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Р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建立监管机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新型农民培训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民培训。Р培训机构要按照本行业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完善资金支出手续,健全支出明细。要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档案, 详细填写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证书,保留学员学习影音资料、教辅器材实物原件等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培训机构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开展项目资金审计。Р年终有关部门依据培训实施方案,对本级当年组织实施项目进行验收。重点检查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参训学员满意度、培训证书及档案建立情况。Р绩效考核Р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制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市相关单位组织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Р第二十四条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宣传,增强示范效应,扩大社会影响。按照有关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相关政策,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Р附则Р第五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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