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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员对待:1、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的;2、?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职业介绍援助服务的;3、?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4、?县就业部门或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3个月内与被援助的就业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第五条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免费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服务,并及时提供就业岗位,确保实现就业。第六条县政府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县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第七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安排后勤服务人员,所需人员自行调节解决,或要求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第八条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对吸纳“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享受减免税收政策。鼓励“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相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九条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给予'‘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超出自治区确定的技能培训任务目标以外的“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县财政给予补贴。第十条“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中“4050”公益性岗位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3年期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就业部门及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仍未就业的,纳入城市低保。第十一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强化工作职能,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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