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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二十七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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