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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家庭经济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第十九条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校认定情况,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区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4),市属学校直接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对各年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信息收集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上报主管部门,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第二十三条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校需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淄博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淄博市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4.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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