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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工作程序(模块新)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如有改变,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应于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书面报告监理组、建设单位,并呈述理由和要求,监理组及建设单位于接到申请48小时内做出书面答复。属建设单位要求的推迟开工,建设单位应于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书面通知相关单位。3.2进度计划的审查: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将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向监理组和建设单位提交,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合同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汇同建设单位共同审查,在收到总进度计划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返施工单位,在收到批复意见后2天内按要求进行调整至符合要求或按已同意的总进度计划组织安排。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方单位将总进度计划目标分解为月进度计划,并于当月25日前向监理组及建设单位报送下月的进度安排,监理组及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月进度计划安排的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提出审核复查意见。为确保月进度计划的实现,保证总进度目标,施工单位应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上对下周工作做出安排,并按本次会议中确认的计划实施,原则上以周进度计划的实现确保月进度计划,最终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3.3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分析: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上,施工单位须对每周的实际进度与计划安排做出比较分析,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施工单位须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在每月最后一次监理例会上,施工单位应对当月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比较分析,如有滞后现象,施工单位须对原因及所要采取的措施做出书面报告,并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至监理组、建设单位。如可行,施工方应严格执行实施。3.4工期延期的处理:3.4.1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致使总工期目标突破,按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进行处理。3.4.2由于监理原因有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事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如由于监理方原因造成延误已成事实,按监理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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