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11年7月18日前建设的房屋一律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享受签约时限内的搬迁奖励。(3)2011年7月18日以后搭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4)涉及房改房自行封闭阳台的,在2008年1月1日前封闭的、未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封闭阳台的面积给予全额补偿。4、破产改制企业职工未房改房屋的补偿安置(1)未房改房屋为职工自己居住的家庭唯一住房(含在外地未享受过房改福利,不含商品房、居民自建房),且职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向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缴纳购房款的。可参照已房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享受相应奖励政策。(2)未房改房屋为职工自己居住的家庭唯一住房(含在外地未享受过房改福利,不含商品房、居民自建房),但职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未向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缴纳购房款的。经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书面同意,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和标准补缴购房款(企业破产终结的,购房款交财政部门;企业未破产终结的,购房款交原房屋产权单位)后,可还60㎡左右的住宅房屋一套,不给予15%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可享受签约时限内提前搬迁奖励。原住房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原住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原住房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3)未房改房屋为职工自己居住,且职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向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缴纳购房款,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其他福利住房的。按照职工居住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货币补偿;享受签约时限内的提前搬迁奖励。(4)未房改房屋为职工自己居住,未向房屋产权单位(或清算组)缴纳过购房款,且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其他福利住房的。只对职工居住房屋给予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不给予房屋补偿安置。(二)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和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