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发现和纠正或弥补人为错误的手段;Р3)便于安全系统或其他防护措施失效时进行干预。Р4.4.4合格专家Р34.4.4.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需要选聘合格专家,为执行本标准提供咨询。44.4.4.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选聘合格专家的安排通知审管部门。通知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所聘用专家的从业或专业范围。Р54.5技术要求Р本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实践和源。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其实践和源的防护与安全符合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应用这些要求的严格程度应与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实践和源所引起的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对于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除本条中规定的这些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更为专门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Р4.5.1源的实物保护Р应按照下列要求,使源始终处于受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并防止任何法人未经批准进行本标准4.1.1条所规定的任何活动:Рa)确保源的实物保护符合注册证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有关要求,并保证将源的失控、丢失、被盗或失踪的信息立即通知审管部门;Рb)不将源转让给不持有有效批准证件的接收者;Рc)对可移动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指定位置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Р4.5.2纵深防御Р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Рa)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Рb)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Рc)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Р4.5.3良好的工程实践Р实践中源的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均应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为基础,这种工程实践应:Рa)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Рb)以确保源全寿期过程中的防护与安全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