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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1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某些有关的活动或任务,但它们自己仍应对这些活动和任务承担主要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需要选聘合格人员,负责确保符合本标准。Р 4.2.3.2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拟对其获准的实践或源进行修改,并且拟议中的修改对防护或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应将其修改计划通知审管部门;在获得审管部门认可前,不应进行这类修改。Р 4.2.4 豁免Р 4.2.4.1 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Р a)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Р b)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Р 4.2.4.2 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Р 4.2.5 解控Р 4.2.5.1 已通知或巳获准实践中的源(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Р 4.2.5.2 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的确定应考虑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并且所定出的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或审管部门根据该附录规定的准则所建立的豁免水平。Р 4.3 辐射防护要求Р 6Р GB18871-2002Р 4.3.1 实践的正当性Р 4.3.1.1 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Р 4.3.1.2 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应遵循第7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Р 4.3.1.3 除了被判定为正当的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外,在下列实践中,通过添加放射性物质或通过活化从而使有关日用商品或产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都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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