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 Р第三十五条 放射源及含放射源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拆除的放射源,应移交放射源库妥善保管。 Р第三十六条 自仪科与安全环保科工作人员定期巡检放射源,储源锁、密封等防护措施有无损坏。 Р第三十七条 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Р第三十八条 在检修或停产期间,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和巡视工作。 Р第三十九条 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工作。 Р第八章 放射源库的管理 Р第四十条 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Р1、放射源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Р Р2、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Р3、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Р第四十一条 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剂量计及报警仪。 Р第四十二条 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Р第四十三条 为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源库应装有安全报警系统。 Р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源库装有剂量报警装置。进入源库后,应先打开剂量报警装置,离开源库时,关闭剂量报警装置。 Р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Р第四十六条 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科。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安全环保科,同时上报当地环保、公安等部门。 Р第四十七条 放射源库内严禁烟火。严禁在库区内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