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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PPT课件

上传者:qnrdwb |  格式:ppt  |  页数:56 |  大小:933KB

文档介绍
范围。B、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设施场所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条件和程序见课本178页许可证内容包括:A、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B、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C、有效期限;D、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Chapter1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主要内容辐射安全管理制度Chapter2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管理制度《防护条例》和《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防护条例》第十九条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hapter3辐射安全备案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hapter1辐射安全和防护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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