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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养发[2007]21号(183号令配套)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6)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7)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8)N实+同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9)G为“过渡性养老金”;(10)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13)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14)N实98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附件二:B全补=X1×B1×C0/C1+X2×B2×C0/C2+……+Xn×Bn×B个人补=X1×b1+X2×b2+……+Xn×bnB单位补=B全补-B个人补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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