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 100 元/ 台的罚款;库容库貌达不到标准要求, 设备未分类摆放或无明显标志,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 元/类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100 元/ 类的罚款;库房达不到“四净”,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 元/ 处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50 元/ 处的罚款。第十三条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区队( 车间) 设备使用、回收及修理的监督、检查、验收及考核。对井下回收升井设备或地面撤除设备应及时安排修理, 未及时修理私自乱放或拆卸配件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元/ 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200 元/ 台的罚款; 对暂不修理设备未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 0 元/ 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50元/ 台的罚款;对新设备或修理完好设备露天存放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 元/ 台的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 500 元/ 台的罚款; 对因私自拆卸配件或仓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提前报废的, 按设备原值的两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并对设备管理人员给予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本单位设备, 经煤矿相关领导或相关业务部室同意后方可外借, 须履行租赁手续, 未履行租赁手续的, 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 元/ 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1000 元/ 台的罚款。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单位月度库存设备盘点明细表且上报设备信息准确。未上报的, 对责任单位一次处以罚款 2000 元、对责任人一次处以罚款 500 元; 延迟上报,每延迟一天,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100 元的罚款;上报信息不准确或不全面,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 元/ 台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20元/ 台的罚款。第十六条上述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一律由上级机构开具罚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 《机电设备仓储管理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