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化验报告。Р五、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管理Р(一)为确保我市粮食市场稳定、市级储备粮轮换协调有序进行,建立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市储备公司、承储企业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轮换工作顺利开展。Р(二)为鼓励承储企业通过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组织到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手续费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Р(三)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防控制度。承储企业须建立自身经营风险防控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按不低于年度预算支出额的10%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防范和化解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发生的系统性轮换亏损风险,专项资金可跨年滚动使用。Р六、市级储备粮轮换监督管理Р(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监管,定期组织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开展专项检查。Р(二)市储备公司应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审核流程,指导承储企业轮换,定期组织检查。Р(三)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取消或部分取消其储备计划;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Р1.擅自轮换、未及时轮换市级储备粮的;Р2.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品种、等级或储存地点的;Р3.轮换发生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Р4.套取、骗取、虚报轮换费用补贴的;Р5.非国家政策调整,连续三年轮换亏损,且造成企业年度整体经营亏损的;Р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Р违反上述规定,被调出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储备公司筛选具备资格的企业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批准后调入储存。Р七、附则Р(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Р(二)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