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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Р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全体股东(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以实施。Р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采取协议续约:Р(一)原合同到期前(一年内);Р(二)所辖街道办事处专门研究审核同意;Р(三)必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Р(四)村级项目必须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级项目必须经经济社全体股东成员大会表决通过;Р(五)表决结果公示无异议。Р 交易程序Р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即“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所在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提供指引。Р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意向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Р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文件,并将交易文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进行表决。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Р(一)拟交易资产的详细信息(含产权、消防等);Р(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Р(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Р(四)交易保证金数额;Р(五)因竞得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式;Р(六)合同期限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Р(七)违约责任。Р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的2%或首年租金(以交易底价计算)的30%。Р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以成交价计算)的10%或首年租金(以成交价计算)的30%。Р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农村集体在上述范围内民主表决决定。Р第十八条提交到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业主单位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交易底价。Р提交到联社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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