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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安乐死)刑事-疑案辩论赛-完整稿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本身上就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表现,用电击死亡的方式杀死其母亲的行为更是一种剥夺他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的行为。我们不能干涉人自身选择生命的权利,但是也没有帮助他们剥夺自身生命的义务。从刑法的目的而言,刑法是保护人的生命的,无论什么人,只要未犯罪,其生命就应受到保护,而尽早结束他人生命的安乐死,是于法不容的。于文清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对被害人张洁实行安乐死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谢谢大家!主持人:(2)下面有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反方四辩:唐栋:泰戈尔曾写道:“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的人才能正确地把握。本案中的患者张洁身患绝症而无法治愈,其又处于极度痛苦之中,此时虽然生命可以延续,但是与其他的利益相比,其精神利益等则更处于不堪损失的境地…被告人于文清对被害人张洁实行“安乐死”这一做法,从性质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是一个意识清醒却无法行动的人将自己对生命的处分权授权他人的行为。假如“安乐死”有罪,那么请问,自杀这种以作为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否也有罪呢?假如“安乐死”有罪,那么请问,无法行动的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又如何来保障呢?允许一个健康的人以作为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又禁止一个无法行动的人以授权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难道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的母亲多次表达了其想早点死去解脱痛苦的意愿。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真实意愿,帮助其母亲行使生命处分权,如此而已,何罪之有?综上所述,“安乐死”行为是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是一种符合人道和正义的行为,其不具任何社会危害性,是无罪的,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一案中,被告人于文清对被害人张洁实行安乐死这一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无罪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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