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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省模拟法庭比赛案例(1)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它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以上七个类型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文列举的其中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此间少年》的发表并不存在以上情况。被告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曾发表声明,称当初创作时并没有侵权的想法,仅仅是“娱人娱己”,“相信法院审理。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被告称自己是金庸的忠实读者,最初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后来进行出版,成为了一部“商业作品”。他坦言当初出版时也是惴惴不安,和出版社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出版此书。而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所以被告主观无故意,不构成侵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诉讼代理人;王XX10月30日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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