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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激动导致心脏病突发,与严宇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在整个过程中,我方确有悔罪表现,且有了自首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份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终上:辩护人认为事实清楚,公诉方认定有误,应认定为抢劫罪,且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孙昊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陪审员,我受被告人委托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提出的公诉意见,我发表如下意见(1)非法拘禁是指以拘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只是从事了请赵爽到世纪大酒店5003室的行为,没有采用任何身体暴力或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触及侵犯赵爽的人身自由权.且剥夺人的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不具间断性.我的当事人只是帮严宇请赵爽到世纪大酒店5003室,并且在将赵爽请至目的地后便离开,没有任何逗留,对于接下来发生的事也不知晓,更本没有也不可能在持续的一定时间内对赵爽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侵害.当然也就不符合非法拘禁罪一说。 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并不知严宇所说赵爽欠其钱之事是假的,他的主观目的只是单纯的帮严宇请赵爽来谈还债之事,从种种的事实来看,我的当事人从头到尾,都没有任何违法恶意,更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对于严宇的意图及行为根本不知情,甚至也是受到欺骗的受害者.因此我认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终上所述:此案事实清楚,控告证据明显有缺陷,应判定我方当事人孙昊无罪!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公诉方】:是的。公诉方就本案补充两点孙昊明知严宇将赵爽后会限制赵爽自由,仍予以以协助,二人在非法拘禁行为上,成立共犯,一人即遂,全体即遂,孙昊非法拘禁罪已经成立既遂。赵爽的死因为情绪过激,而情绪过激正是由于被告人严宇的长期拘禁行为造成的,因此,我们看到,被害人的死,与严宇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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