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的行为,才能真正让安乐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们社会所用,满足那些垂危病人最后的愿望!第三,对方同学说,合法化会让很多人钻法律漏洞,引发合理谋杀。但是我想请问对方同学了,哪一条法律没有一点点的漏洞!我们要做的是完善法律,完善监督机制,还是应该全盘否定安乐死呢!还要替您您的是,那些不孝子女和不道德的医生谋杀患者,究竟是因为安乐死,还是因为人心不古呢!正因为人心不古,所以我们更应该合法化,起到规范,惩戒,威慑的作用!其实对方辩友最大的错误所在,就是只看到了安乐死的表面上的不合理性,难以操控性,没有真正从伦理,法理,以及社会的需求角度看待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今天这个辩题是个应然性辩题,我们要讨论的不是安乐死到底有多少合理性或者多少不合理性,而是要看社会的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发展趋势究竟何在!之前我方一二三辩已经论证了安乐死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存在其合理性。实施安乐死必须满足四个前提,病人理性且完全自愿,家属同意,医生同意,并且有医生和护士进行实施。所以,安乐死在操作层面上并不会产生如对方辩友所说的那重重的社会危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合法化。同时,安乐死很好地满足了那些身患绝症且饱受痛苦折磨的患者的需求,与其增加病人痛苦的时间,不如尊重病人意愿,对其实施安乐祥和的死亡,两者相比,究竟哪一者才更加富有人道主义精神呢!卢梭说,生命不是呼吸,生命是一种活动。那么求生无望的病人勉强的痛苦的延续生命是不是一种生命的价值!宪法告诉我们,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那么允许绝症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不是符合他们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呢!允许他们以一种更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痛苦的生命是不是也满足了他们追求幸福的权利呢!最后,我想请在座的各位和我一起,为那些身患绝症且饱受痛苦折磨的患者们祈福,愿安乐死早日合法化,愿生命的终结也能绽放出人文那关怀的异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