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跨省、市(州)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隔离观察期届满后混群饲养。七、建立规范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高效、环保处理并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物。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污染物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八、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疫病监测工作,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配合处置,防止疫情扩散。九、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将染疫及病死畜禽全部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做焚烧深埋或交由无害化处理机构代作处理。十、安全使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不购买、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不向无生产、经营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畜禽投入品;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疾病治疗;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十一、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监督机关: 经营地址:责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15年月日篇三:养殖场安全承诺书养殖场承诺书根据《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养殖场规范化生产,我场向社会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违禁药品等,使用正规厂家饲料。三、绝不藏匿瘦肉精。四、严格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五、对不明死因的畜禽,向当地防检部门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六、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各类检查工作。请广大群众对以上各项承诺进行监督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养殖场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