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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生产技术规则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第九章产品标识及运输管理第三十四条产品标识(一)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及相应的规定。(二)成品的外包装应有明显的唛头标记,标明: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等。(三)每批产品应有标识卡,标识内容为: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检验状态。检验状态可分为:合格、不合格、已检待判定、待检。“待检”及“已检待判定”的产品经检验或判定后应立即变更检验状态标识。(四)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隔离,并作出标记。(五)回收产品应存放在一个独立的区域,并作出“回收”标记。第三十五条运输管理(一)所有装运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船舱、油罐等应确保清洁、干燥、无异味。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产品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二)装运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在装运前必须经过检验人员的现场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装油。所有装运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应获得相应资质。(三)包装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四)中转仓库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五)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第十章质量投诉、质量追溯第三十六条质量投诉、质量追溯(一)建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处理质量投诉问题的责任。(二)对质量投诉进行调查及原因分析,取相同批号留样进行检验、化验分析,并查阅有关生产过程和出厂检验的记录,根据结果判定是否确实是产品质量问题。(三)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对当时的生产情况实行质量追溯,查找出生产过程中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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