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负担一定的比例。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疗机构18%;二级医疗机构20%;三级医疗机构2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的50%。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一律为30%。因公出差在外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与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相同。膅第二十六条按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分两次结算。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薀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仅限国产),按相关规定执行;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支付单项药费的20%。余额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衿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同等级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执行,超过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付。羄第二十九条凡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下个月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袃第三十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幅度。经市政府批准,适时进行调整。蚀第五章医疗费的支付与结算艿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在定点药店购药,需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医疗费的,凭lC卡结算。蚆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诊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疾病,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包括检查单、化验单、报告单),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帐结算。蚂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实行总量控制下的病种结算和服务项目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医疗费均应填写费用清单,由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字。未经患者本人或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患者有权拒付个人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