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2年(锦州籍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年)的单位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驻锦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大专)给予不超过3年的上述补贴。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组织锦州企业家进行疗养、考察、研讨、培训等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功勋企业家评选活动,对我市域内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进行加权平均后,选出排名前10名企业家,授予“锦州市功勋企业家”称号,每人奖励10万元。八、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大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建设,根据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孵化平台、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资助及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3-九、强化集中集群发展将发展民营经济与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逐步引导建立服务业、电子商务、商贸业、物流业等民营企业产业片区、特色街区、综合市场和商贸城,提高民营经济产业发展集中度、丰厚度。通过3—5年,在现有园区内,各县(市)区应重点支持、打造2至3个布局合理、规划科学、产城融合、经济活跃的民营经济示范点,奖励每个民营经济示范点100万元。十、健全组织和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大力支持。要及时配强、配齐民营经济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机构运行保障,全面推进政策宣传、产业引导、规划制定、数据统计、调查研究、情况收集、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开展红旗县(市)区评选,设金、银、铜奖,表彰发展民营经济业绩突出的县(市)区。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原有政策文件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