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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标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既往已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案的不再重新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申请书》及有关评估材料(见附件2)。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加强业务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所开展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确保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对于不具备条件开展或未经备案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加强区域内相关专业医疗质控体系建设,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规范化培训制度、信誉评分制度,加大常态化监管力度。四、《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7〕50号)、《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发〔2018〕6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内容和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附件:1.山西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19版)2.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申请书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2日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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