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不低于已可确定的保险赔偿金数额的%(建议90%)。4、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赔偿金数额达成一致后,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受害方或其他索赔权利人。5、其他事项。十一、合同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列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本业务的性质,建议采用仲裁方式,并在签订本协议时列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十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2、经投保人书面同意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3、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二)保险期间开始前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约定比例作为手续费后,剩余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期间开始后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已生产经营的食品,在本合同发现期内,保险人仍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附件2:浙江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安办〔2015〕4号)精神,浙江省境内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机构应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项目或单独列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投入项目(以下简称公益资金),专项用于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业务培训、公益宣传、督促检查等投入,进一步夯实防灾减损基础性工作。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助推作用,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金的募集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采取从责任保险保费提取为主,并设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专项科目进行独立核算。预提列支额度由各保险机构根据各自需求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