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纠纷处理) 装修人与所委托的装修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市装饰协会投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无仲裁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至少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渗漏至少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问题影响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对新建的住宅统一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委托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由住宅建设单位依法追偿。 住宅建设单位销售统一住宅装修的住宅时,展示样板房说明装饰装修标准的,样板房应当至少保留至发出入住通知后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住宅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住宅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接住宅建设单位组织的装饰装修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无照无证经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从事住宅装修工程施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违法收费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