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七条)。5.信赖保护原则。6.依法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三、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2.有利于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十一条)四、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1.普通许可。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产品安全许可等。(第十二条第(一)项2.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转让特定权利给当事人行使的行为。如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等。(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3.认可。。4.核准。5.登记。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五、不宜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第十三条)1.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政府退出;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六、设定权的具体规定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四条)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有的,不得扩大。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对有关事项做出许可的,不得增设许可。(第十五条)4.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5.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6.其他规范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七条)。七、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第二十二条)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第二十四条)八、行政许可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与受理阶段:2.审查阶段:3.作出决定阶段。九、监督检查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第六十条)2.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第六十条至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