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补贴,另一方参加优惠购房、福利租房、集资合作建房。袂螀第二十二条自建私有住房的职工,如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的,计发全额补贴;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按补贴额的80%计发。袈蒇第二十三条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有住房且已领取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如其退出所租公房的;可在下年度预算经费中补齐全额住房补贴。羂膀第二十四条职工家庭购买房改房或用标准租金租住公房期间离婚的,仍按离异前所住房改房或租住公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别核定双方的住房补贴;离异后,无房一方又分公房的,住房补贴面积和并计算,不足部分享受差额补贴。薀芅第二十五条购买现住房取得全部产权且离婚前双方享受差额补贴的,离婚后各自按原标准发放住房差额补贴。芆薁第二十六条全额发放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以单身购买了房改房的,应停止发放补贴,退回已发住房补贴。如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按各自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重新计发差额补贴。肈芈第二十七条参加社会统筹代发退休费的职工,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按规定发放。莆羂第二十八条离退休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且当时未作其它安置(已发安置费的除外)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我市住房补贴标准发放。螀肇第二十九条因伤、病、残等原因提前退休,工作不满25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其实际工龄一次性计发。蒆莃第三十条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精神,在1999年1月1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无房或未达标的老职工,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按《办法人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办理支取手续。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办理支取手续。膈螆第十章附则薅薀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