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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国有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险待遇费用、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核通过的,不得实施。(三)落实资金保障。“僵尸企业”及上级企业、企业监管部门要积极筹集职工安置资金。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奖补资金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并向“僵尸企业”出清重组职工安置工作任务重、成效显著的地区重点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要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转移支付时要对“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对无力缴纳退休人员管理等经费的特困企业,相关费用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补贴。(四)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控,特别是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僵尸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预防化解矛盾。一旦发现因职工安置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总工会要迅速介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处置化解,确保不因职工安置问题引发重大恶性事件。(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讲培训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要加强正面宣传,总结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本指导意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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