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手段自行调整产能结构、进行产业升级,扭亏为盈。从现行法规与政策来看,推进企业通过市场手段自行改善产业结构,必须把“僵尸企业”处置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Р 在土地资产方面,由于国有土地供给与交易市场受到严格限制,当企业需要通过处置土地资产获取资金进行转型升级时,企业需得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等的许可。多部门之间如果不能积极配合,势必对“僵尸企业”盘活土地资产造成阻碍。因此,政策上应当充分协调相关各个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盘活土地资产的高效性与可行性。Р 在盘活“僵尸企业”土地资产过程中,应当坚持市场化路线,秉承企业为主导,政策予以配合的基本原则,尊重企业意愿,防止行政过度干预。对拥有完整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减少土地交易过程中的行政干预,鼓励“僵尸企业”自主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土地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化解过剩产能。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审批项目,明确审批时限,为办理去产能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才能推动企业通过市场化化解过剩产能。Р (二)可清理退出的“僵尸企业”。Р 清退这些“僵尸企业”首先应站在地方政府与银行的角度,有效消除其顾虑才能真正实现“去产能”的目的。因此妥善安置企业员工,向银行提供有效的还款预期,才是清理此类“僵尸企业”的关键。由于土地资产价值不断得到显化,从政策上帮助企业极大变现土地资产,成为清退此类“僵尸企业”的重中之重。因此,对于此类企业应尽可能减免变现土地资产需要缴纳的费用,保障企业最大程度地变现土地资产,并将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偿还银行贷款,有关部门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提供政策扶持,从而提高银行和地方政府清退此类“僵尸企业”的意愿。Р 作者简介:张翔宇(1986.01―),女,四川成都,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建筑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