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消毒处理。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笫十九条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方式,规范洗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成立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开展洗染质量鉴定工作;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洗染行业消费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洗染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们导诚信经营、组织实施标准、提供信息咨询、开展技术培训、调解服务纠纷、反映经营者建议和要求等促进行业发展工作。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止,有违法所得的,对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以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全封闭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汕衍生溶剂作为T•洗溶剂,配置溶剂冋收制冷系统,在除臭过程中,机器内气休和工作场所气休不进行交换,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干洗机。开启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牛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采用水冷回收系统,在打开装卸门之前,通过吸入新鲜空气排出机器内干洗溶剂气体混合物进行除臭过程的干洗机。染色:仅指洗染店对服装的复染或改染服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口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