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的农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迁离危险区域。第三十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推进督促检查工作,主要是搬迁农户建档资料是否完整、搬迁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搬迁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旧房是否拆除等。第三十一条 搬迁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逐户进行检查,收集整理相关验收资料,并报请县区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在30日内将搬迁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建档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上报市国土、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对个别列入搬迁计划而又拒不搬迁的农户,应多做宣传、说服工作,经多次做工作仍不搬迁的,农户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呈交自负其责的书面承诺,且搬迁避让补助资金不予拨付。搬迁避让补助资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配给本辖区内所需搬迁农户。但在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或该区域已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为确保农户人身安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可将其强制迁入临时避险点,直至渡过危险期。第三十三条 对个别列入搬迁计划,搬迁安置方式为进城购置房屋或其他方式安置的农户,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写出“拆除旧房、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以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承诺书(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将原房屋拆除,土地移交集体后,安排搬迁避让资金补助每户5万元,其他整合资金调配到实施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上。对于购房安置的农户,今后将不得再审批宅基地。第三十四条 搬迁避让补助标准从下发文件之日起执行。原已实施搬迁避让的农户,不得申请搬迁避让补助。第三十五条 因采矿或其他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其危险区群众的搬迁避让安置工作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负责搬迁安置,并负责搬迁安置费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玉溪军分区。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