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限于技术水平和个人能力,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Р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方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Р六、自行委托鉴定对方提出异议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Р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Р八、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委托人(当事人)签名年月日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