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证明资料; 2、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5、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申请办理。 (三)工程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四)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办理。 (1)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五)停工登记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六)复工申请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审查、发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办理地点 原发证地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