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侵入、破坏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八)随意变动与登记业务有关的规定区域设臵,致使规定区域面积不能满足登记工作需要,经车管所指出后,未进行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九)一年内受到三次暂停委托业务惩戒的;(十)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整改的,整改期满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或经公车管所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十一)丧失汽车品牌代理资质的;(十二)不按时缴销规费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十四)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登记服务站委托登记资格的情形。第十三条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期间,登记服务站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被整改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车管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延长暂停资格时间,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第十四条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的,车管所可根据登记服务站违规情况、违规行为后果及整改情况,延长或缩减整改期限。第十五条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收回登记服务站标牌,要求其清除登记服务站标识,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被取消登记服务站的所属单位,自决定下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第十七条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应立即收回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规费票据等车管用品。第十八条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专用打印机上交车管所保存,业务所用计算机等涉密设备及储存器应当及时交车管所进行数据处理,处理完毕后返还登记服务站所属单位。第十九条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调整、更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13年3月1日起实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